隱私權政策
前言與適用範圍
超越精品當舖(鼎倫當舖,統一編號 45086925,以下稱「本店」)重視您的個人資料保護。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8 條,本店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時,告知下列事項。
本政策適用於本網站、電話、LINE 官方帳號(開通後)與到店辦理時所蒐集的個人資料。
蒐集目的
- 估價與諮詢回覆:回覆您透過網站表單、電話或 LINE 提出的估價與借款諮詢。
- 契約成立與履行:身分核對、鑑價、開立當票、還款與取贖、期滿通知與流當處理。
- 依法令辦理之事項:依《當舖業法》及相關法令辦理受當人資料登記與保存,並配合主管機關或司法、警察機關依法調查。
- 客戶服務與網站維運:處理您的詢問與申訴,並以統計方式分析網站使用情形、改善網站內容。
蒐集的個人資料類別
- 識別類: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出生年月日、聯絡電話、地址、電子郵件、LINE 顯示名稱。
- 財務與動產類:動產照片與購買證明、車籍與行照資料、借款與還款紀錄;公司週轉另含公司登記與營運資料。
- 網站使用資料:Cookie、伺服器連線紀錄(如 IP 位址)、瀏覽頁面、停留時間、裝置與瀏覽器類型、來源網址,以及點擊電話、點擊 LINE、表單送出等事件紀錄。
利用期間
自蒐集之日起至蒐集目的消失為止;依法令或契約須保存者,依其規定期間保存。期間屆滿後,本店將刪除、銷毀或停止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。
利用地區
中華民國境內,以及本店委託之網站主機與資訊服務廠商的伺服器所在地。網站統計資料由 Google 處理,可能儲存於境外伺服器,依 Google 隱私權政策辦理。
利用對象
- 本店,以及本店委託處理業務的廠商(如網站主機與資訊服務),受託者應依法保護您的資料。
- 依法令規定,或主管機關、司法機關、警察機關依法要求時,提供予該機關。
- 經您同意的第三人。
- Google:僅限網站統計所需的瀏覽資料,不含您的姓名、電話等可直接識別身分的資料。
利用方式
於前述目的範圍內,以書面、電子文件、電話、簡訊、LINE 訊息、電子郵件或其他符合法令的方式處理與利用;網站統計資料僅以彙總方式分析,不用於辨識個人身分。
您的權利與行使方式
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3 條,您就本店保有的個人資料,得行使下列權利:
- 查詢或請求閱覽。
- 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- 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- 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
- 請求刪除。
請向本店個資聯絡窗口 提出申請,本店核對身分後,依法定期間回覆。依法令須保存或為履行契約所必要的資料,本店得依法不予刪除或停止利用;查詢、閱覽或製給複製本,得依法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不提供個人資料的影響
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;但未提供辦理所需的身分與動產資料時,本店將無法完成估價、身分核對或借款手續。
Cookie 與 Google Analytics
本網站透過 Google Tag Manager 載入 Google Analytics(GA4),以 Cookie 蒐集瀏覽資料,用於了解網站使用情形與改善內容,例如造訪頁面、停留時間、裝置類型、來源網站,以及點擊電話、點擊 LINE、表單送出與頁面捲動等事件。這些資料以統計方式分析,不含您的姓名、電話等可直接識別身分的資料。
- 您可以在瀏覽器設定中拒絕或刪除 Cookie。
- 您可以安裝 Google 提供的 Google Analytics 停用瀏覽器外掛程式,停止 Google Analytics 蒐集您的瀏覽資料。
- Google 如何處理這些資料,請參閱 Google 隱私權政策。
網站上的地圖採點擊後載入,載入後由 Google 依其政策處理;透過 LINE 傳送的訊息與照片,同時適用 LINE 的隱私權政策。
資料安全
本店以合理的技術與管理措施保護您的個人資料,僅限業務需要的人員接觸;到店洽談在店內獨立洽談區進行。若本店知悉您的個人資料遭竊取、竄改、毀損、滅失或洩漏,將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規定通知您,並採取必要的應變措施。
政策修訂與聯絡窗口
本政策如有修訂,將公告於本網站。對本政策或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疑問,請聯絡:
- 公司名稱:超越精品當舖(鼎倫當舖)
- 統一編號:45086925
- 個資聯絡窗口:
- 電話:03-3687766
最後更新日期:
合法當舖怎麼看
- 依《當舖業法》第 2、4、11 條,當舖必須取得直轄市政府核發的當舖業許可證,並揭示於營業場所明顯處;本店登記名稱鼎倫當舖(統一編號 45086925),許可證字號 (核發機關以許可證記載為準)。
- 依《當舖業法》第 11 條,當舖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 30%;本店月息 1%–2.5%。
- 依《當舖業法》第 20 條,除利息與法定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;本店不收手續費、代辦費、審查費。
- 依《當舖業法》第 16 條,當舖不得收當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、有價證券、違禁物等;身分證只用於身分核對。
- 質當物依《當舖業法》開立當票,載明質當金額、利率及所需費用與滿當期日(第 14 條);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,滿期後五日內仍可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(第 21 條)。
- 依《當舖業法》第 17 條,當舖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質當物;未滿 18 歲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。
- 本店承諾:不要求車輛過戶、不要求簽本票、不押證件、不巧立費用。